2020年宿迁具有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出来了!

搜狐焦点宿迁资讯 2020-03-20 17: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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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宿迁市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第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近期对 5家房地产开发企

关于2020年宿迁市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第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近期对 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0年3月 17日至2020年3月23日。

二、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对我局的审查意见有异议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在公示期内,将补正材料〔报区(县)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印章后〕,通过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将补正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我局。逾期不予受理。若对审查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向我局咨询。

三、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和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来电或来信的方式向我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电话反映情况的,请留下真实姓名以及联系方式;通过信件反映情况的,若以单位名义请加盖公章,若以个人名义请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3楼市住建局窗口,邮编:223800)。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7日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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