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又来!宿城区多村组即将拆迁,快来看看有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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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范围洋北镇槐树居委会路南组;洋北镇友爱村胡庄组、马场组。三、工作时序安排拟于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 6月3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四、其他事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凡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街道办反馈。特此公告宿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25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范围洋北镇槐树居委会徐庄组、于庄组;洋北镇友爱村新庄组、马场组、高宅组。三、工作时序安排拟于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 6月3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四、其他事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凡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街道办反馈。特此公告宿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25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洋北镇槐树居委会村集体、蔡庄组;
洋北镇友爱村村集体、西孙组、东孙组;
洋北镇罗庄村村集体、王庄组;
洋北镇蔡河村村集体、蔡沟组。
三、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3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凡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范围洋北镇槐树居委会徐庄组;洋北镇友爱村东孙组、李庄组、胡庄组、新庄组、高宅组。三、工作时序安排拟于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 6月3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四、其他事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凡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街道办反馈。特此公告宿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25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范围洋北镇友爱村东孙组、胡庄组;洋北镇槐树居委会蔡庄组、于庄组、徐庄组、路南组。三、工作时序安排拟于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 6月3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四、其他事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凡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1年5月 26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街道办反馈。宿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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