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污泥处理处置特许经营 单一来源采购 补充论证

PPP拾穗者 2018-10-19 0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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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心城市污水厂 污泥处理处置特许经营服务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补充论证公示 江苏方园项目招标管理有限公司受宿迁市水务局的委托,拟对宿迁市中心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特许经营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宿迁市中心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特许经营服务采购项目 (二)主要内

宿迁市中心城市污水厂

污泥处理处置特许经营服务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补充论证公示

江苏方园项目招标管理有限公司受宿迁市水务局的委托,拟对宿迁市中心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特许经营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宿迁市中心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特许经营服务采购项目

(二)主要内容:

1、宿迁市中心城市10座污水处理厂现状产泥量约140吨/天(含水率80%),其中有6座厂的污泥含有部分工业污水,污泥适合焚烧,约110吨/天,其他4座主要是生活污水,污泥适合堆肥,约30吨/天。

为进一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宿迁市水务局牵头编制了《宿迁中心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规划已通过省住建厅技术审查和市规委会审查,并由市政府批复。规划中通过技术经济与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综合分析后,明确了中心城市污泥处置方式。

按照规划,采用干化焚烧工艺,总规模300吨/天,其中一期150吨/天。项目总投资约8500万元,一期投资约6500万元,供应商按基本污泥处理服务费不得高于300元/吨进行报价。

2、招标范围:污泥处理处置,采用干化焚烧工艺,一期150吨/天。

3、特许经营期:26年,不含建设期12个月。

4、污泥处理处置工艺:干化焚烧;

5、建设项目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污泥处理费标准:基本污泥处理服务费不得高于300元/吨,保底泥量为一期设计规模的60%(试运行期间不计算保底泥量)。

7、土地政策:项目土地由成交人根据需求选址确定,应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要求(城市风向、与居民区距离等)、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要求。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采用公开挂牌形式取得,指导价为9.6万元/亩,最终成交价以摘牌价为准,税费另计。

8、项目相关费用约定:项目建设所必须进行的前期工作费用由成交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及评审费、施工图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及评审费、地勘费、土地测绘费、项目招标代理费、项目监理费、综合协调费、所有考察费等。

二、补充论证情况说明

本项目按照法定程序于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12日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单一来源公示,公示期间收到一份由个人提出的异议。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采购单位与代理公司一起召集原论证专家进行了补充论证,论证结果是异议不成立,现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如下:

(一)异议意见原文

我最近在关注宿迁污泥招标事宜,因为2017年我们这边因为污泥不合规处理处置出现过问题,给运河水和当地村民造成很大的影响,也有人因此而受到法律的惩罚。为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决定反馈以下两条意见。根据“宿迁市中心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特许经营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我提出以下质疑:

1、招标文件第11.6.1条约定“供应商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提供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公示中标方“湖南省益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条件提供的考察案例为某企业工程案例,而采购方本次的实际工程为整个宿迁市中心城区的所有污水厂的市政污泥,与本次标书中要求的案例出入大。所以该公司是否有能力具备处理处置招标文件约定的污泥量值得商榷。除非提供与招标文件相符合、同规模的项目案例,否则我质疑该公司在偷换概念。

2、公示中标方“湖南省益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污泥干化处理系统工程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及销售:电站锅炉辅机设备销售(包括声波吹灰器、消声器、分离器等锅炉辅机、高效细粉分离器、圆风门、补偿器、挡板门,国家专营专控的产品除外);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而本次招标污泥处理处置工艺明确规定为:干化加焚烧。从该公司的营业范围上看,该公司只有整个污泥干化处理系统工程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及销售,无项目运维,而本次招标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期为26年,不含建设期,已超出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二)补充论证意见

1、针对排名前列条异议意见,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

理由是招标文件第11.6.1条约定“供应商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提供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是得分条件,不是资格性条件和实质性响应内容,供应商的示范项目是否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为无效标条款,即使供应商没有业绩也是可以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此条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针对第二条异议意见,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

理由是本项目采购结束后,根据合同要求湖南省益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宿迁市依法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签署页签字盖章或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认并承继湖南省益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届时本协议不再适用于湖南省益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益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所有条款,而本项目的运营是由湖南省益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标(成交)后在宿迁市依法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的,项目公司的营业范围应该是包括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的。

成功案例有扬州中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太湖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都是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中标后在各地区为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专门成立的运营公司,而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只负责投资活动。

宿迁市水务局

江苏方园项目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6日

单一来源:宿迁市的污泥将由湖南企业负责处理处置 特许经营26年

本项目于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6月6日和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26日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网分别发布了两次招标公告,

排名前列次因参与开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第二次参与开标的供应商只有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省益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两家,因不足三家而废标。

经论证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范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的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批申请由上述两家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2018年9月20日 15:00组织以上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谈判过程中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且响应报价超过项目预算及较高限价,仅有湖南省益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经专业人员论证拟对湖南省益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联合体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简单了解下扬州中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太湖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09年4月

中法水务与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共同组建

苏州工业园区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未来30年特别为苏州工业园

提供安全、节能和环保的污泥处置服务

2011年5月

项目一期投产

日处理湿污泥300吨

2016年7月

二期工程投产

总处置能力达到600吨/日

选址于热电厂区内

并紧邻园区的污水处理厂

以较大程度缩短污泥的运输距离

实现了污泥厂、污水厂与热电厂之间

资源共享、协同发展

苏州太湖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580元/吨:苏州这个区未来3年的污泥处置价格

2016年3月2日

苏州工业园区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华超实业公司

签订协议

成立苏州太湖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并运营相城区污泥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未来30年特别为相城区

提供安全、节能和环保的污泥处置服务

这是中法水务在江苏省

继苏州(工业园)、扬州污泥干化项目后

第三个污泥处置项目

总建设规模为200吨/天

一期工程日处理能力为100吨

扬州中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6日

苏州工业园区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扬州洁源排水有限公司

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签订协议

成立扬州中法环境有限公司

共同经营30年扬州污泥干化项目

总处理能力为500吨/日

一期工程日处理能力为300吨

2018年1月13日

扬州中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仪征市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了污泥委托处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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