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通知如下:
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以栋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原则上,单次申请预售的面积应当不低于1万平方米,申请预售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当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主体施工的形象进度应当不低于1/3层数,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计划和竣工交付日期。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很好且单体预制装配率达到15%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在主体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两层时,可提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使用非监管账户作为银行按揭回款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账外循环,必须专项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
商品房销售实行“实名制”,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接受其认购,认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成品房买卖合同中,列明约定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材质、品牌及型号等内容,应在售楼现场长期公示成品房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材质、品牌及型号等内容。
加强商品房代理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经纪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并将委托合同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机构或主要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即时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经纪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第三方分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提供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委托方或购房人支付的佣金以外的服务费、茶水费、居间费、介绍费、活动费、团购费、电商费、咨询费等其他价外费用。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向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信用承诺和与业主之间达成的合同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不遵守有关承诺、约定的,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1日
根据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